一、理念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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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公務人員協會與工會有何不同? |
回答: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與勞工與雇主間之私法上勞雇關係不同,勞工組成之工會,係以締結團體協約為目的,行使罷工行為則為達成目的之手段,藉以改善勞工生活提昇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公務人員組織公務人員協會,係以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其宗旨,復為兼顧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罷工,惟得透過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之機制以解決爭議,以達成國家與公務人員雙贏之新局。基上,公務人員與勞工身分屬性不同,致所享權利、負擔之義務及所受保障迥然有別,爰各自組成公務人員協會與工會自有其本質及功能上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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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公務人員協會法所稱公務人員之範圍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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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本法有關公務人員之定義,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
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政務人員。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
三、公立學校教師。
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
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五、軍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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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約聘僱人員是否為本法準用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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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約聘僱人員雖非本法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之適用範圍,惟其屬性亦為執行公共事務之人員,其進用依據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與一般私法性質之勞動契約關係,實屬有別,為適度保障是類人員之結社權,爰明定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本法第9條之規定,加入服務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即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只具備加入其服務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權利,不得發起、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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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分布在直轄市或縣(市)之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可否就近加入直轄市或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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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本法係以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作為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基礎,其中中央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係以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為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範圍;而地方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係以各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之地方機關為籌組範圍。基於考量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會務統整性及各分會會務指導與監督等因素,依據本法第10條之規定,分布於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內之中央機關公務人員,應加入其所屬中央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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