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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篇

問題1、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為何?
回答:
本法第5條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問題2、公務人員協會之組成方式為何?
  回答:
本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區分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二級,其組成方式說明如下: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組成方式: 本法第10條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係以中央政府機關及地方政府機關作為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基礎,中央政府機關以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為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範圍,亦即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含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公務人員協會,係由該機關或其所屬機關30人以上之公務人員所發起、籌組;至地方政府機關之機關所在地,因大多位於行政區域內,且包括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為考量地方立法機關之編制人數,大多未達本法第10條所定籌組協會之門檻人數(30人),爰保障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結社之實際需要,明定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係以各該行政區域內所有之地方機關為籌組範圍,亦即各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係由各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機關30人以上之公務人員所發起、籌組。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組成方式:
本法第10條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發起、籌組,係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為範圍,採團體會員制,鑑於目前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總數約為58個,而地方各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計25個,為考量兩者籌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代表性之平衡,爰規定依本法成立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總數五分之一時(按:約12個)及各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超過直轄市、縣(市)總數三分之一(按:約
9個),即得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問題3、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大會可否以會員代表大會代替?
  回答:
依本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檢具章程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第12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協會章程之訂定,應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章程草案參考範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準此,揆諸上開條文立法意旨及因應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人數之考量,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召開成立大會可以會員代表大會方式進行。
  問題4、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大會之召開,會員可否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又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無限制?一人可否受多人委託代表出席?
  回答: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草案參考範例第24條規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會員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無代理人數限制等問題,宜由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本於會務自主原則,依機關特性參酌前開章程草案參考範例自行於章程中分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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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
The Promotion Committee For National Civil Servant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