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功能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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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之建議事項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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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一) |
考試事項。 |
| (二) |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
| (三) |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 (四) |
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
| (五) |
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
| (六) |
工作簡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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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之協商事項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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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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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公務人員協會不得提出之協商事項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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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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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事項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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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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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功能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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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除得依本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提出建議、協商事項及辦理會員福利事項外,亦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相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如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等,以代表全體公務人員發聲,謀求全體公務人員之權益,發揮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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