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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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辦理公務人員協會相關業務之公務人員其請假規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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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公務人員協會於不影響服務機關之公務並向機關首長報告後,得於上班時間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進行協商、調解。代表公務人員協會進行協商、調解或列席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公務人員,得請公假。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時數如下:
| (一) |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 |
| (二) |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0小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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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發起、籌組公務人員協會之公務人員及擔任公務人員協會會務人員倘遭受機關不公平待遇時,本法有何保護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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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鑑於公務人員協會會務人員之主要職責,係為執行協會之宗旨與任務,以維護全體會員之權益。為確實保護會務人員,本法第49條規定,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發起、籌組或加入公務人員協會、擔任公務人員協會會務人員或從事與公務人員協會有關之合法行為,而予以不利處分。故公務人員如因發起、籌組或加入公務人員協會,或因擔任公務人員協會職務遭受機關不公平之待遇致權益受損時,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規尋求救濟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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