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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促進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及全國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聯誼合作為宗旨。
第 三 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均得加入本會。
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五名代表參與本會代表大會,其中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為當然代表。

第 四 條 本會以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第 五 條 新本會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 審議本會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重大會務及提案。
三 審議本會財產之處分。
第 六 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會,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為委員。
第 七 條 本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議本會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執行本會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 審定會員及代表之資格。
四 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 審議會長、副會長之辭職。
六 審議會務人員聘免。
七 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財務收支。
八 其他應辦事項。
第 八條 本會置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由執行委員互選之。
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委員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召集並擔任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會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代理。如會長不予指定,由副會長中推舉一名代理。副會長均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執行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會長提名,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他幹部若干人,由總幹事提名,經會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 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二年,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一 條 代表大會由會長或執行委員會決議或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
第 十二 條 執行委員會由會長或執行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
第 十三 條 執行委員得委任代表出席會議。
第 十四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三 政府補助。
四 捐贈。
五 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 十五 條 本會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成立時,當然解散。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經清算後歸屬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第 十六 條 本章程由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
The Promotion Committee For National Civil Servant Association